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发票使用及扣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9]71号 1999-03-26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促进粮改工作发顺利开展,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省局决定启用新版粮食收购发票。现就有关的使用及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发票是有关企业单位收购粮食时使用的专用票据,仅限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收购与其签定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在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时使用。 除上述范围外,其它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粮食加工企业,及用粮单位(如制酒厂、制药厂、淀粉厂、食品厂等),均不得再使用粮食收购发票。 二、准予使用粮食收购发票的单位和企业收购粮食时应逐笔如实开据发票。在粮食收购旺季,为了减少填开工作量,对收购良小的(具体数量由各市税务局确定),可不逐笔填开,每天汇总填开一次。但须填写与粮食收购发票数额相符的粮食收购汇总清单(式样附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四联以上收购发票,凭抵扣联并粮食收购汇总清单申报抵扣进项税金;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不带抵扣联的三联收购发票。 三、各市国税机关要按规定发售粮食收购发票,严禁超范围发售。对准许收购粮食的单位、企业使用的原旧版粮食收购发票可使用到1999年6月底,过期一律作废。对其他单位、企业使用的原旧版粮食收购发票要进行认真清缴。 四、原来可以使用而今后不再允许使用粮食收购发票的粮食收购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1999年7月底前,可凭原填开的收购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超过期限的一律不再抵扣进项税额。对从粮食系统企业分离出来不再属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从粮食收储企业划转过来的库存粮食,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按划转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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