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住房改革有关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1996]459号 1996-12-23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江西省《实施办法》,现就房改中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纳入国家安居工程计划并由国家下达投资规模的住房,出售给个人的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单位,由省地税局会同省房改办联合下达具体名单。 二、对通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建设的住房。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度的成本价、标准价售给职工、个人居住的,免征营业税。 三、对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其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城镇居民居住的住房,免征营业税。 四、对产权单位按房改政策以政府制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公有住房,免征营业税。 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他的商品房出售,一律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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