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6]1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07
摘要:各级国税部门要按总局的要求认真做好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各项工作,组织基层征管一线国税干部和纳税人学习新申报表相关文件以及全国企业所得税视频培训会议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使用要求,正确掌握新申报表各项填报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6]144号        2006-06-0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申报表的启用时间与印制

  从2006年7月1日起,各市统一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所有新申报表区局不统一印制,由各市国税局根据使用量自行印制,并及时发放供纳税人使用,保证新申报表如期实施。

  二、关于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按总局的要求认真做好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各项工作,组织基层征管一线国税干部和纳税人学习新申报表相关文件以及全国企业所得税视频培训会议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使用要求,正确掌握新申报表各项填报方法。为配合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区局印制了《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手册》发放各地,供有关业务人员和纳税人学习。

  (二)各地在使用新申报表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所得税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6月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