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6]144号 2006-06-07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申报表的启用时间与印制 从2006年7月1日起,各市统一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所有新申报表区局不统一印制,由各市国税局根据使用量自行印制,并及时发放供纳税人使用,保证新申报表如期实施。 二、关于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按总局的要求认真做好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各项工作,组织基层征管一线国税干部和纳税人学习新申报表相关文件以及全国企业所得税视频培训会议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使用要求,正确掌握新申报表各项填报方法。为配合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区局印制了《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手册》发放各地,供有关业务人员和纳税人学习。 (二)各地在使用新申报表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所得税处)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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