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9]57号 1999-11-1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实行专项审核确认制度。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经县一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税前列支;数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修理费,层报地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可税前列支;数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据实列支。 二、银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用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制度,比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装修费计税扣除管理暂行规定》(闽国税所[1996]88号)执行。 三、汇总纳税银行总行或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一律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各监管层次根据其上级经省国税局审核同意的标准或数额内据实列支。 四、银行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买卖国库券的全部收益扣除国库券利息净收入后的差价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指银行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扣除资金成本的净收入。 五、非银行金融企业比照本文规定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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