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4]22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已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30
摘要:各基层局对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审核、评估,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进行,4月底前完成。市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将组织对下放审批权限的审批项目和已取消审批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已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4]220号                2004-11-30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10]13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0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对企业所得税已取消部分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市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已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见附件1),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专门用来采集纳税人申报的纳税年度发生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广告费递延扣除,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等涉税信息,方便各基层局通过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采集上述涉税事项的特征信息,提高已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针对性。各基层局应加强对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报辅导工作,提高申报信息采集的规范性。

  二、各基层局在进行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审核、评估时,无论是案头审核,还是实地审核,都应按有关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应当登记核实时间、项目、涉税金额、核实过程和核实结果,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在进行案头审核时,需要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各基层局组织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内部流程,工作记录的格式,纳税人附报资料的传递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三、减免税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两项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权限调整后,各基层局应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组织领导,坚持依法审批、依法减免的原则,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观念;坚持效能与便民原则,体现税收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增强审批管理的透明度;坚持权责对称、责任追究原则,强化审批责任。在减免税审查中,各基层局要按减免税政策和市局制定的各类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办法,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并进行审核,做好审查和集体审议记录,并认真做好减免税企业的公示工作。各基层局对30万元以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必须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并做好相应的审核和集体审议工作记录。对今后上级出台新的减免税审批项目,比照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办理。

  四、各基层局对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审核、评估,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进行,4月底前完成。市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将组织对下放审批权限的审批项目和已取消审批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五、各基层局对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和下放权限审批项目的审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已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

  附件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及填表说明

  附件3:填表实例

  附件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已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预缴和年终汇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按有关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确定弥补以前年度符合税法规定的亏损。纳税人因错误地运用弥补亏损政策而少缴税款,按《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预缴和年终汇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涉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事项的,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减少额”(第29行)及相应的“弥补亏损”(第69行)填列实际弥补亏损的金额。年终汇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明细表》中详细填报被弥补年度、亏损额等数据。

  (三)税务管理

  1、信息采集

  基层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终汇缴申报时,将纳税人申报的弥补亏损事项全部录入微机。

  年终汇缴申报时,基层税务机关应及时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明细表》的有关指标录入“涉税文书----弥补亏损”。

  2、后续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在每个纳税申报期后,应根据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特征信息,及时进行监控,并从以下方面加强对弥补亏损的所得税纳税人的监督:

  (1)将纳税人被弥补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明细表》的有关指标进行比对,核查被弥补年度亏损额的逻辑合理性;

  (2)由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证明;

  (3)对照以前年度弥补亏损资料,核查是否存在重复弥补以前年度已弥补的亏损;

  (4)对照稽查部门有关处罚信息,核查是否已将亏损年度的亏损额进行调减;

  (5)了解纳税人发生亏损的原因;

  (6)纳税人自行弥补的亏损是否属于税法规定可以弥补的亏损;

  (7)涉及合并、分立等改组事项的弥补亏损,基层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与弥补亏损事项有关的改组资料。

  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按照合理的经营需要和会计核算要求,自行确定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纳税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或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上述方法的改变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由此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二)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改变上述计算方法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年终汇缴申报时,应附报以下资料:

  1、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情况说明。说明应详细载明以下内容:(1)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2)改变计算方法的经营需要和会计核算需要;(3)改变计算方法对当期企业所得税的影响;(4)纳税人变更前后有关具体计算方法。

  2、纳税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三)税务管理

  1、信息采集

  基层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缴申报时,应将纳税人改变上述计算办法的有关资料,随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受理。

  2、后续管理

  基层税务管理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对上述问题的监督:

  (1)变更是否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的批准文件;

  (2)变更是否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

  (3)改变计算方法前后有关成本的计算是否准确;

  (4)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政策文件:

  财工字[1996]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二)纳税申报

  1、纳税人在年终汇缴申报时,应将按规定自行计算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减少栏”(第29行)填列,并在“技术转让收益”(第72行)填列。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详细填报有关数据。

  2、纳税人在所得税年终汇缴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上年度和本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本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

  (3)企业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的复印件。

  3、在年终汇缴申报时,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的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三)税务管理

  1、信息采集

  基层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应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有关信息按相应的行次录入微机。纳税人申报时报送的有关资料,基层税务机关应及时按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

  2、后续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在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应及时检索纳税人有关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特征信息,并从以下方面加强核查:

  (1)核查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行业;

  (2)审查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的企业,账证是否健全,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

  (3)技术开发费具体的开支范围,归集是否符合规定;

  (4)计算的技术开发费增长比例,加计扣除数额以及实际应抵扣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政策文件:

  财税字[94]0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1]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地与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0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二)纳税申报

  符合免征所得税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终汇缴申报时,应将免征的金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第34行)填列。符合减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率”(第32行)填列15%税率。

  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首次预缴申报及年终汇缴申报时,应同时向基层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实际经营地的具体位置图及相应的说明材料;

  4、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材料;

  5、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税务管理

  1、信息采集

  纳税人申报享受此项政策,征收人员应重点审查其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并及时按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对享受减按15%税率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享受优惠企业的减征金额录入“涉税文书减免税”。

  2、后续管理

  (1)每个纳税年度,基层税务机关应对照市科技局认定和年度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审查其是否属于经认定和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2)纳税人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是否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3)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条件;

  (4)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5)是否真正拥有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6)注册地在区内,部分生产经营地在区内的,是否符合享受部分优惠的条件,其计算减免的所得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7)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有关部门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减半期间的税款计算是否正确。

  3、处理

  (1)基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自行计算的减免税额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取消其减免税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2)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层报市局,由市局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补征税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优惠的,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五、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软件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办理程序,仍按我局现行减免税规定执行。

  基层税务机关发现软件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或者对有关部门认定有异议的,应及时就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告市局,由市局协调沟通有关认定部门,提请有关部门纠正并取消其优惠资格。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按照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管效率的原则,2004年已经实行按月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其年实现企业所得税额大小,预缴期限原则上不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各基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在当期和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

  相关政策文件:

  国税发[200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超过扣除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增加栏”(第28行)填列,同时在“资本性支出”(第57行)填列。以前年度的广告费支出金额在本年度递延扣除的,在“纳税调整减少栏”(第29行)填列,同时在“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第70行)填列。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广告费递延扣除明细表》详细填报有关数据。

  (三)税务管理

  1、信息采集

  基层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纳税有关广告费调整和递延扣除的信息按相应的行次录入微机。

  2、后续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后续管理:

  (1)建立台账监控;

  (2)是否符合广告费扣除的三个条件;

  (3)纳税人实际扣除的广告费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

  (4)广告费扣除的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比例;

  (5)递延扣除的广告费扣除数额是否在当年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八、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实行“工效挂钩”方法计算扣除工资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有权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和“实际发放”原则下计算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扣除办法详见今年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工效挂钩”文件及市地税局《关于做好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若干问题的通知》。

  相关政策规定:

  国税发[1994]2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二)纳税申报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当年申报扣除及调整的事项,按市地税局《关于做好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需要调增纳税的工资额部分,年度纳税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增加额”行(第28行)填列,同时,在“工资支出”行(第46行)填列。以后年度动用已经调整纳税的工资储备,年终汇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减少额”行(第28行)填列,同时,在“其他”行(第77行)填列。并随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报《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明细表》,详细填报地税部门要求的有关“工效挂钩”数据。

  纳税人应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2)企业计算挂钩指标的有关资料。

  (三)税务管理

  (1)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资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

  (2)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3)年度申报有关工资扣除调整的数额是否正确。

  九、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纳税人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在5‰;以内计提扣除坏帐准备金。

  相关政策规定:

  国税发[200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纳税申报

  采取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应在所得税年终汇缴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有关核算说明,详细说明坏帐准备金计提的依据、比例等具体核算方法。

  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提取坏帐准备金数额超过税法规定的,应做纳税调整。

  (三)税务管理

  1、信息采集

  各基层局应将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说明,及时按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

  2、后续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对纳税人坏帐准备金扣除的监管。

  (1)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2)计算基数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实际计提比例、金额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实际税前扣除金额和调整金额是否正确;

  (4)对申报时已调增纳税的坏帐准备金,以后年度收回而冲销的坏帐准备金纳税调减金额是否正确。

  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数额较大的,可在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相关政策规定:

  国税发[2000]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3]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纳税申报

  1、纳税人发生上述交易,应按下列原则确定上述所得的处理。

  若纳税人除上述交易外,当年发生亏损,应将上述事项的所得弥补当年亏损;

  若纳税人在交易年度不亏损,应上述事项确认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亏损后,上述所得(收入)超过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50%的,可以在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是指,上述所得(收入)未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所得,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纳税人当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收入,或有以前年度上述业务分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所得(收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增加额”(第28行)及相应的明细行次“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第63行)分别填列,反映上述所得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接受捐赠明细表》中详细填报有关数据,同时,在附表2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详细说明分配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

  4、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接受捐赠非货币资产选择递延计入应税所得的,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企业上述交易的情况说明、投资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裁定书)、捐赠协议和有关非货币资产的购置凭据、资产评估报告和其他与该项交易的涉税情况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管理

  1、信息采集

  基层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将纳税人申报的上述交易事项全部录入微机。

  2、后续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应在所得税年终汇缴申报后,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有关申报特征,检索出进行上述交易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并对照有关政策进行核查,建立《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债务重组、接受捐赠资产台帐》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十一、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管理

  自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此前购入并已确定残值比例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不调整残值比例。

  十二、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纳税人发生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支出,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报送资助协议和被资助单位出据的凭据和资助物品清单等。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应对上述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需要进一步核实时,被资助单位与纳税人属同一县级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比对;属不同县级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及时提请被资助单位的县级税务机关协查。

  十三、有关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的调整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调整

  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审批效率,经市局研究决定,原属市局审查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仍需报市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下放至各基层局审查批准。

  (二)企业资产损失审批权限的调整

  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有关税前扣除管理的规定精神,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审批效率,经市局研究决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调整为,年度内报批的损失净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仍需报市局审查批准,损失净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下放至各基层局审查批准。

  十四、关于台账设立问题

  根据国家局、省局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的规定,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相应的设立各类台账,加强对已取消审批项目的监控。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拟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采集有关信息,以取代手工台账。为做好监控管理,各基层局要做好附表2的录入工作,凡通过附表2能监控的项目,各基层局可不设立手工台账;对不能监控的项目,各基层局仍应自行设置相关监控台账。为减轻纳税人申报工作量,附表2原则上只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

  十五、国家局、省地税局有关后续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六、本实施意见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解释。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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