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为促销而采用赊销政策时,为避免上述损失发生,企业的直接办法是赊销产品时不开具销售发票,收到货款时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人。但这样做,一则客户因不能取得扣税凭证而可能影响客户的采购积极性,造成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下降;二则也影响企业的收入,因为销售收入和规模也是衡量一个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条件。因此,企业必须在扩大收入与税务负担之间寻求平衡,权衡利弊而决策。 改变企业即期赊销即期确认收入的销售方式为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不失为一种既降低税负、又不影响企业收入的好策略。按我国《企业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分期付款销售是指企业按销售合同规定事先一次性向购货方发出全部货物,购货方收到货物后,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和比例分期支付款项的一种销售与结算方式。其特点是一次发货,货物的使用权一次转移,再分期收款,货物的所有权分期转移,分期确认收入;发出货物时不开具销售发票作收入入账,而按实际成本作“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入账,反映该批货物存放地点的改变,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到后,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和金额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作收入入账。 [税收筹划案例] 在不影响企业全年销售收入的前提下,利用分期付款销售方式可对企业销售环节中的税收筹划做如下设计:假设企业1999年发生的赊销业务均采用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且前半年发生的货物销售均签订付款期分别为当年7月1日和12月31日的两期付款销售合同,下半年发生的货物销售均签订付款期分别为业务发生日和12月31日的两期付款销售合同。为便于计算,同时假定每月发出货物均发生在当月期初,每期收款比例均为50%,计算产品成本时忽略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则企业于1月1日发货时,销售尚未成立,只能按实际成本反映该批货物存放地点的改变,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8 800 000 贷:产成品 8 800 000 到7月1日,合同规定的第一次付款时间已到,不论购货方是否按期付款,企业均应按收款比例和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作销售收入入帐。 销售收入入账金额=1000 X 50%=5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款金额= 500 X 17%=85(万元)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金额=880 X 50%=440(万元) 借:应收账款 5850 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850 000 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4 400 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4 400 000 12月31日最后一次收款及其他月份的发货与销售的入账方法与此类同。 这样在企业前半年分期付款销售的6000万元中,有3000万元平均推迟 3.5个月确认收入,3000万元平均推迟 9.5个月确认收入,而下半年分期付款销售的6000万元中,有3000万元即期确认收入、3000万元平均推迟 3.5个月确认收入。除去即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外,本方案使全年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有6000万元推迟 3.5个月的时间确认,3000万元推迟 9.5个月的时间确认,从而与企业原销售方式相比产生延期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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