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筹划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3
摘要:  销售收入是企业利润表中的重要项目,它不仅影响企业利润的形成,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而且它还是计算确定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的关键因素。   (一)收入筹划的具体方法   1.销售方式及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1...

  延期缴纳的增值税额=6000 x 17% - 600+3000 X 17%-300=630(万元)

  税收筹划收益=420 X 1.71%X 3.5÷12+210 X 1.71% X 9.5÷12=2.09475+2.842875=4.937625(万元)

  延期缴纳的所得税额=6000 X 12% X 33%+3 000 X 12% X 33%=237.6+118.8=356.4(万元)

  税收筹划收益=273.6 X l.71% X 3.5÷12+118.8 X l.71% X 9.5÷12=l.36458+1.608255=2.972835(万元)

  税收筹划总收益= 4.937 625+2.972 835 =7.910 46(万元)

  从上面的税收筹划案例可以看出,通过采用适当的确认销售收入方式,可为企业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加强销售管理环节中的税收筹划工作应引起广大企业财务工作者的重视。

  2 商业折扣税收筹划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 10%,购买200件该产品,给予价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一规定,无形中就为企业提供了节税空间。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在10天内付款,贷款折扣 2%; 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的条款计征增值税。

  [税收筹划案例]

  某市大型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七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8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购物满100元,返还30元的现金。该商场销售利润率为 40%,销售额为1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格为60元,进项税额为 60(1+17%)X 17%=8.72元。消费者同样购买100元的商品,对于该商场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呢?

  我们将三种促销方式的涉税事宜逐一进行分析。

  方案一:打折销售

  商品七折销售,价值 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增值税:70 ÷(1+17%)X 17%一 8.72=1.45元;城建税:1.45 X 7%=0.10元;教育费附加:1.45 X 3%=0.04元。合计应纳税:1.45+0.10+0.04=1.59元。

  方案二:赠送商品

  销售商品增值税:100÷(l+17%)X 17%-8.72=5.81元;赠送3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30÷(1+17%)X 17%一18÷(1+17%)X 17%=1.74元;合计增值税:5.8l+1.74=7.55元。城建税:7.55 X 7%=0.53元;教育费附加:7.55 X 3%=0.23元。合计应纳税:7.55+0.53+0.23=8.31元。另外,赠送商品获得的利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三:返还现金

  销售100元的商品增值税为5.81元,城建税:5.81 X 7%=0.41元;教育费附加: 5.81 X 3%=0.17元;合计应纳税5.81十0.41+0.17=6.39元。另外,返还现金应由商家代缴个人所得税。

  很明显,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优,企业上缴的各种税金最少,后两种方案次之。因此该商场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第一种方案,可使企业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此外,下面几种销售方式及其税务处理纳税人也应注意:

  (1)以物易物。以物易物是指购销货双方不以货币为结算单位,而是用等量价款的货物相互交易,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购销活动。由于这相当于两次交易,因而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为单独的购销,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总价款为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