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1]39号 2001-02-07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第二条中,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注释范围执行,并要求企业在帐务中单独记帐,凡不按规定单独记帐的,不得免征消费税。 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三、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财税[2000]1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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