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3-09-03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不发稽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个体经营的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手续必须凭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九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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