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征税的函[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9]287号 1999-11-2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执行权责发生制有关问题的请示》(工银桂报[1999]12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借新贷还旧贷的征税问题 你行为完善贷款抵押手续和确保债权不超过诉讼时效,对贷款合同进行更换,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并不意味你行按原合同取得贷款债权的消失。签订新合同后,又使你行依法产生了新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企业借新贷还旧贷的行为,并不是同一贷款的两个方面,而是两次不同的贷款行为,应按新老合同分别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关于对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应收利息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的决定精神,金融企业上交的营业税,在1996年以前全部归地方收入。1997年元月1日调整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后,5%部分归地方,3%部分归中央;按现行财政体制,金融企业所得税全部归中央。因此,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检查金融企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检办字[1995]176号)中要求各地财政专员办、国家税务局等单位将未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应收利息上报各银行总行集中进行处理,就当时情况而言,财政部与各银行总行统一清算的是金融企业所得税,并不包括营业税。因此,不存在对逾期贷款重复征税问题。对这部分利息,地方税务部门如未征收营业税,应补征入库。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营业税的减税、免税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方、部门不得规定减税、免税项目。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请你行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协助我区地方税务部门做好欠税清缴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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