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147号 2003-5-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六部门《转发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军转[2002]1号)第二条规定:“深圳市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负责安置管理”的精神,我市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只限于深圳市安置的对象范围。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师以上部队是指盖有“部队政治部”以上的部队,以“政治处”部队所发证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税收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请与各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