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3]70号 2003-06-05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具体审核确认权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具体审核批准权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按期申报扣除是指纳税年度内符合申报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规定的申报期前进行申报。 三、《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金额较大”的标准和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根据《通知》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企业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6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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