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865号 2003-7-15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湘国税发[2003]48号)收悉。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现对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生产的16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
对交易价格变动卷烟,按照5号令规定,将于2003年10月再予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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