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会协[2014]53号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11
摘要:省注协根据各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的综合评价结果,评选出优秀检查人员;根据专家的综合评价结果,结合被检查对象的规模及检查工作的复杂程度等情况,评选出优秀检查组长;各类优秀比例的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40%。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会协[2014]53号             2014-8-11

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检查队伍,保证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会制定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附件:《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8月11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满足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需要,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检查队伍,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符合相应条件,参加省注协组织的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调查的人员。

  检查人员包括专职检查人员和兼职检查人员,专职检查人员是指来自省市两级注协的工作人员,兼职检查人员是指来自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专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曾在事务所任职或从事行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可累积计算);

  (二)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检查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兼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连续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或在事务所负责审计质量控制复核等业务监管工作3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第五条 省注协建立检查人员库,负责检查人员的聘任、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聘任期间检查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检查人员及其原单位应当及时向省注协报告。

  第六条 检查人员产生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省注协审查、考核合格后择优聘任。检查人员的聘期为2年,可以连聘连任。事务所和各市注协应当积极推荐各类行业领军人才成为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库实施开放式动态管理,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向省注协推荐检查人员。

  第七条 省注协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检查人员库中抽调检查人员参加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或专项检查、调查,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全力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参加和完成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在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不应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影响。

  第八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开展问卷调查;

  (三)必要时,可建议将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省注协查阅。

  第九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参加事务所检查结果论证及处理处罚工作;

  (三)提交所有检查中获取的检查资料及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

  (四)对检查中知悉的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五)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按照省注协的要求参加检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通过所在单位提前向省注协书面请假;

  (七)遵守《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第十条 在参加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省注协的检查要求,服从省注协和检查组的工作安排,遵守检查纪律,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讲究效率,按时完成任务,不得无故中止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在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以省注协检查人员身份开展检查工作,并接受省注协的指导和监督,不代表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省注协可向参加检查的检查人员(包括所在事务所)支付适当报酬,并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和检查组长予以表彰、奖励;对派出检查人员的事务所,在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时给予适当加分;对优秀检查人员在行业领军人才培养选拔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来自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包括相关培训)等工作时间,按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注协折合确认为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由省注协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检查人员基本条件的;

  (二)在检查中发现不胜任检查工作的;

  (三)综合评价等级在“合格”以下的;

  (四)违反检查纪律的;

  (五)聘期内两次以上无法参加检查工作的;

  (六)不适合担任检查人员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对本组检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检查人员评价的等级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态度及责任心;

  (二)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专业胜任能力;

  (四)遵守检查纪律情况;

  (五)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

  (六)检查工作底稿的质量;

  (七)团队合作情况;

  (八)参与检查报告撰写情况;

  (九)参与检查案例编写情况。

  第十六条 检查组长是检查组工作质量第一责任人,省注协负责组织专家以检查报告为重点对检查组长进行综合评价,检查组长评价的等级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84分)、不合格(60分以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检查工作底稿的质量;

  (三)检查报告质量;

  (四)论证会汇报及答辩情况;

  (五)专业胜任能力;

  (六)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情况;

  (七)检查案例编写情况.

  检查报告质量评价的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报告全面、客观、透彻反映被检查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检查结论恰当、准确;

  (三)检查证据充分、适当;

  (四)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恰当、合理;

  (五)报告重点突出,行文简洁流畅、逻辑缜密;

  检查组长的考核评价结果实行检查报告质量一票否决制,如果检查报告不合格,检查组长被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省注协根据各检查组长和检查组成员的综合评价结果,评选出优秀检查人员;根据专家的综合评价结果,结合被检查对象的规模及检查工作的复杂程度等情况,评选出优秀检查组长;各类优秀比例的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40%。

  第十八条 省注协对每年各市注协和各事务所派出检查人员参加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检查、调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检查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特聘检查人员管理办法》(豫会协[201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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