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二[1995]2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3-14
摘要:对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从事“来料加工”已征收的税款,各主管国税局(分局)按照本规定上述要求补办免税审批手续后办理退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二[1995]22号         1995-03-14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具体审批手续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应按规定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征增值税申请表”,报经市国税局审批同意后,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免税时,以下两种情况需分别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一)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与境外客商签订合同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局(分局)提供:

  (1)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客商签订的加工合同;

  (3)给外商开具的发票;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外经贸委的批准证书。

  (二)承接外贸部门“来料加工”业务并与之结算工缴费的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局(分局)提供:

  (1)与外贸部门签订的加工合同;

  (2)外贸局的批准证书;

  (3)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4)外贸部门的要货单;

  (5)外外贸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

  对上述证明资料提供不全的企业,主管国税局(分局)应按规定先征税款,待证明资料提供齐全后,再办理退税。

  三、主管国税局(分局)对企业填报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经认真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从事“来料加工”已征收的税款,各主管国税局(分局)按照本规定上述要求补办免税审批手续后办理退税。

  五、各主管国税局(分局)对企业审批免税情况,要建立台帐统计制度以便监督管理,对有骗取免税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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