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若干城区在外区的工业基地所办企业税务征管办法的补充通知 穗府办函[1999]208号 1999-11-02 各区人民政府,市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劳动局: 根据市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有关城区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认真研究,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确认工作及所办企业税务征管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1999]152号)中有关的税务征管办法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确认工作及所办企业税务征管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1999]152号)中所确认的越秀、东山、荔湾3个老城区在白云区各征地3000亩土地开发的综合发展区和各城区在外区已有的、比较集中的工业基地不变(名单见附件二)。 二、经确认的各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和工业基地的税务征管办法调整如下:越秀、荔湾、东山3个老城区在白云区各征用3000亩地土开发的综合发展区和各城区在外区经市确认的工业基地内的企业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实行税务属地征收,综合发展和工业基地内新、老工业企业的税收由老城区和基地所在地的区按8∶2分成。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制订财政分成和税务征管具体方案后实施。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1999年11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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