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1999]62号 1999-06-04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段时间以来,各征收单位普遍反映,一些在我市的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该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担任职务,只申报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的收入,而对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上述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请各征收单位将存有此问题的纳税人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入境时间、纳税状况等调查结果于1999年7月15日前书面报市局。 二、各单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管辖区域内上述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工资、薪金所得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核定情况报市局备案。 三、此项工作涉及外籍人员,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各单位要把此文件的贯彻作为涉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突破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按文件精神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把握政策界限,掌握范围尺度,严格按法律程序和规定办事,力戒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并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6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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