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单位经营粮油菜篮子项目征免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府函[1997]第27号 1997-04-17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2001]13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01年9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单位经营粮油菜篮子项目征免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7]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1997--1998年度继续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销售给市内单位和个人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生活用煤及居民用煤气部分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同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性单位1997--1998年度在市内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生活用煤及居民用煤气部分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批发部分收入的增值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7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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