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地税函[2005]237号 2005-07-27 税屋提示——依据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9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要把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将《办法》宣传到辖区内的每户医疗卫生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办法》认真落实到位。 二、对辖区内已成立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在十月底前全部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务管理。 三、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享受税收优惠期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时恢复征税。 四、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管理,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应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并计算缴纳相应税款。 五、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综合治税信息,加强与卫生、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医疗卫生机构的变化情况。在征管中发现医疗机构的分类核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向卫生部门反映,要求予以更正。 《办法》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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