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9]265号 2009-09-25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减少审批环节,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经省局局务会同意,调整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原属省局审批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包括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金额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以及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中单户贷款呆账金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省局不再审批,由市、州国税局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确定审批权限。 二、负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企业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加强实地核查,防止企业虚报财产损失逃避纳税义务。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税务机关要建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账,根据审批情况分户逐笔进行台账登记。各市、州国税局要按照省局要求定期统计上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情况。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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