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川国税函[2005]160号 2005-8-12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随着我省再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及所占比重将进一步增加,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切实做好起征点调整政策宣传工作,坚持“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着力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分类办理认定手续: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定额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起征点进行认定,即通过定期定额管理程序认定个体工商户核定期内(一个季度或半年)每个月的应纳税销售额。对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也要下达《定期定额核定通知书》,注明应纳增值税额为零,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税机关应当凭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账簿所反映的经营额认定其纳税人是否达到起征点。 (三)对建账建制但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也应当按照定期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是否达到起征点。 (四)对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应当由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后报县级国税机关审批认定。 (五)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公布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确定。 三、完善“定期定额”管理未达起征点户的申报制度。要把贯彻执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制度结合起来,既要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又要能简易操作、方便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纳税申报可以与业户自报下期销售额工作相结合。即每季度(半年)终了后十日内,纳税人办理上季度(半年)内各月份销售额的纳税申报,同时自报下季度(半年)各月预计的销售额。严禁按年申报纳税。如申报的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四、[条款废止]加强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管理。对于需配售发票给不达起征点户自行开具的,国税机关应当坚持限量、限额、限时的管理制度,配售百元版的发票。同时要严格对发票使用情况的审核和查验,纳税人领购后超过三个月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应当缴回国税机关。不达起征点户也可以按照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不达起征点户在一个纳税期内开具发票(含代开发票)累计销售额达到起征点时应当按照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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