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政办〔2017〕362号 2017-12-25 税屋提示——依据榕政办[2020]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的通知,自2020年1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 为鼓励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总部),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新引进企业总部的财政支持力度 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我市新注册的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本年度纳税额是指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包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和金融企业的税收),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经营贡献奖励 自注册当年起,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部分、1亿元(含)至5亿元的部分、5亿元(含)以上的部分,分别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70%、50%和30%予以奖励(建筑业企业除外)。奖励期限5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办公用房奖励 在本市购置、租用和新建总部办公用房的,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租金总额和总部大楼土地及建安成本(建筑业企业除外)。奖励期限5年。 享受以上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人才奖励 新引进企业总部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5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新引进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 在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滨海新城等区域规划商务办公用地,支持企业建设总部大楼。对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土地发展中心、市经信委、市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参与公共工程建设 为支持市域外有实力、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采取资质分立等形式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凡采取邀请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邀请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参加。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地铁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 市域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的,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择使用。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地铁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的有关支持政策与现有我市相关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可根据行业或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我市经济有拉动作用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可采取“一企一策”,并向市发改委(总部办)报备。 (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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