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工通字〔2022〕5号 2022-04-20 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税务局,赣江新区工会、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精神,助推我 省双“一号工程”落地落实,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现就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缴交工会经费的,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规定的小微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 二、各市、县税务局根据同级总工会提供的取数口径,将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企业名单、联系方式、当期工会经费征缴数等信息传递给同级总工会,在当季结束后20日内提供:各设 区市、具(市、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各市县级工会对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审核无误后,采取主动返还方式,及时办理经费全额返还手续,全额返还工作应在收到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于独立开设工会账户的,应尽快全额返还基层工会;未开设工会账户的,从方便操作和提高返还效率出发,可返还至对应小微企业原上缴经费账户。 四、各市县级工会应加强财务部门人员力量配备,指定专人负责,必要时可购买服务。 五、各市县级工会在计算拨付税务机关工会经费代收管理费时,将先征收后返还给小微企业的工会经费从计算基数中减除,不计付管理费。 六、各市县级工会要准确建立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返还管理台账,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管理,省总工会进行定期统计和通报,各设区市总工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上报全市小微企业先征后返落实情况。 七、各市县级工会要切实落实全总、省总工会对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政策,认真指导小微企业严格按照《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工发〔2018〕1号)的规定使用管理经费,确保返还小微企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八、各市县级工会和税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宣传政策,规范返还程序,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落实落地。 九、各市县级工会不得滞拨、挪用应返还经费,不能将不符合工会经费返还支持政策的企业列入返还范围。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总工会(财务部)、省税务局(非税处)。 十、按“谁需要、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界定数据安全责任,各级工会、税务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日常管理,防范数据泄露或被非法获取。 十一、各设区市总工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