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产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沈地税财[1999]300号 1999-12-02 税屋提示——依据沈地税发[2002]6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自2002年05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企业将职工住宅的全部产权出售,对这部分房屋不征收房产税”。第二条“镇政府搬迁后,其原所在地非农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和土地继续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针对各基层局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加强财产税的征收管理,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部分废止]企业出售全部产权的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 二、[部分废止] 三、以房产抵顶债务,有关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确认问题对纳税人因贷款、借款等债权而抵顶来的房产,原则上由房屋产权人缴纳房产税;凡没有及时变更产权关系的房产,可从抵顶之次月起由房产代管人交纳房产税。 四、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新企业和老企业之间无租或者有偿使用房屋和土地的,应如何确认纳税人问题凡房屋产权属于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和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对于纳税人难以确认的,当地地税部门应按下列标准掌握:(一)、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理检查时又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认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税则由实际占用土地的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履行其纳税义务。 五、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所取得的收入,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申报和预缴工作。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审批问题各基层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凡需要退税的,经基层局审核,报市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复印件)、工程预决算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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