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20刑初1082号 杨某涉虚开发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02
摘要:被告人杨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沪0120刑初1082号

  发文日期:2021-11-3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20刑初10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6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崇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系上海XX公司第二十分公司员工,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逮捕,2021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桀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朱桀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2020年12月,张某(另案处理)在经营上海XX公司第二十分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公司员工被告人杨某等人的身份证件,注册大量空壳公司,以收取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发票。被告人杨某自2017年入职后,在明知张某等人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仍提供身份证件给张某用于注册空壳公司,根据张某的指令以上述空壳公司名义直接对外虚开发票、从开票公司银行账户提取现金配合张某等人虚开资金走账等。经司法审计,被告人杨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涉案公司共8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523份,金额合计人民币33947136.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龚某、陈某1、陈某2、顾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审理期间,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采纳控辩双方提出对被告人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裴孙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瞿丹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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