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8)赣0702刑初576号 发文日期:2020-05-14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赣0702刑初576号 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某某路XX号X#店面,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梅某,男,1983年9月1日出生,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人:刘某某,男,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华林、李剑玲,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8)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发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梅某,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胡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至19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以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共计2564102.57元,税额共计435897.43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向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开票费用。而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申报抵扣了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2月26日,在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内,公安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刘某某带到赣州市公安局接到讯问。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营业执照》,证人许某、平某、刘某、孙某的证言,《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数据汇总表格》,转账凭证及收款凭证,银行入账回单及付款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及刑事摄影照片,抵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电子回单,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某某系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刘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就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赣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 三、将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赖鹏秀 人民陪审员 杨品谷 人民陪审员 宋征鑫 2019年1月14日 书记员 胡毅雯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