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秘[2023]107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4-28
摘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降低用工成本,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23]107号            2023-04-28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期限。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工伤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基准费率。

  二、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费率、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三、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继续合力做好政策宣传、业务经办、降费核算等工作,强化业务协同和系统互联,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降费率“免申即享”“直兑直达”。要扎实推进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下“一厅联办”、线上“一窗通办”,为缴费人提供更多便利。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降低用工成本,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报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稳定,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实施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降费率政策是优化完善税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稳定。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2018年起工伤保险开始降费,费率按照可支付月数的情况降低一定比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3月29日印发实施。

  二、政策实施的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失业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不受影响,预计年均减负约70亿元。

  三、工伤保险为何继续执行现行基准费率?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条件,为确保全省工伤保险制度平稳安全运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基准费率。

  四、缴费人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目前,我省已经实现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免申即享”“直兑直达”,缴费人无需申请即可享受政策。缴费人应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执行降率后的失业保险费。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