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费有效缴费期限的通知 吕社保函〔2023〕265号 2023-05-26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费有效缴费期限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参保缴费 工伤保险缴费实行预缴纳制度,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新进职工应以双方约定的工资为月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职工工资达不到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参保缴费而未参保缴费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工伤保险有效缴纳期限 工伤保险缴费属期实行"月对月、日对日"的原则。用人单位需每月在窗口申报并生成当月缴费通知单,生成缴费通知单后于10个工作日内扣款成功,从申报日期次日零点起满一个月为工伤保险有效缴费期限;用人单位在窗口申报并生成缴费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扣款的,从成功扣款次日的零点起满一个月为工伤保险有效缴费期限。 例如:某用人单位2023年5月3日到经办机构窗口申报缴费并生成5月缴费通知单,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扣款成功,那这笔工伤保险费的有效期限就是2023年5月4日零点至2023年6月3日24时。次月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3日24时前。 用人单位2023年5月3日到经办机构窗口申报缴费并生成5月缴费通知单,在5月19日通过税务扣款成功(超过10个工作日通过税务缴费成功),那这笔工伤保险费的有效期限就是2023年5月20日零点至2023年6月19日24时。次月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24时前。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经办机构窗口生成缴费通知单并缴费,超期发生工伤事故所涉及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吕梁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3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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