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未锻轧铝锭征税问题的批复 署税函[2015]396号 2015-09-15 石家庄海关: 《石家庄海关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未锻轧铝合金税收问题的请示》(石关加发〔2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未锻轧铝合金(税号7601.2000)税收问题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未锻轧铝锭征税问题的批复》(署税函〔2014〕123号)中明确了“2005年7月1日以来,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未锻轧铝合金(税号7601.2000)关税税率为0,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合金无论是否使用了国产料件,均不征收出口关税”。 因此,你关请示中所述3家企业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合金(税号7601.2000)应按上述精神办理,执行零出口关税。 二、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铝合金制条、杆和铝钛硼合金杆(税号7604.2910)税收问题 根据海关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同时,考虑到总署未对铝合金条、杆(税号7604.2910)征收出口关税做过其他特殊规定,为此,你关请示中所述3家企业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制条、杆和铝钛硼合金杆(税号7604.2910),应根据公告规定,按核定使用的国产料件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此复。 海关总署 2015年0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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