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实际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等涉及的税收和基本规定: (注:1、 销售商品房等 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2、 涉及的税收 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一)营业税 基本规定 ...

    2、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其最长不超过5年。(仅对查帐征收的企业)
    3、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部门审核或审批同意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仅对查帐征收的企业)
    (三)个人所得税
    ——基本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收入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除了通过按月支付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外,还包括个人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范畴的各类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双薪、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如月、季、年度奖;定额奖;出勤奖;特殊行业津贴、补贴;特殊地区津贴、补贴;伙食补助、通讯补贴、交通补助等。
     (2)计算方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所得额-880元-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适用5%至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的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
    (2)计算方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税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土地增值税
    ——基本规定
     1、预征率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一律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取得预售房款收入的,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等项目完工决算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结算,  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应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预征比例为:
    (1)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0.5%;
    (2)纳税人预售其他商品房,包括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及非预售普通标准住宅、别墅、高级公寓等,预征率为2%;
    (3)单纯土地转让的,预征率为3%;
    (4)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转让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的,预征率为2%。
    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收入×适用预征率
    2、纳税环节及征收方式
    土地增值税纳税环节是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地下房产及建筑物的环节征收。一般采取两种征收方式:
    (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先预征,后结算税款,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
    (2)对旧房及建筑物,采取在转让环节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方式。
     3、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4、实际中应注意的问题
    (1)普通标准住宅的确定
    目前武汉市普通标准住宅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单套建筑面积售价低于5500元/平方米或单套销售总价低于70万元的商品住房。高级公寓、别墅、联体别墅、度假村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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