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552号 1996-12-0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九九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今年我市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根据总局和我局工作的指导方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面向基层,面向征管,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考核,从而使我市征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得到增长,征管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在此基础上,为了做好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96]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汇算清缴整体工作的基本要求,仍按市局京地税企[1995]527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并做为今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下去并形成制度。 二、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根据所得税本身的特点,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工作,既能体现纳税人经营成果的好坏,又能检验我们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的水平,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务必对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层层部署,周密安排,对汇缴的进度、质量、问题,要充分把握,及时给予指导和解决。此外,有关汇算清缴工作阶段性情况、信息要及时反馈市局。 三、截止三季度,我市绝大部分区县已完成了全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任务,但是收入中尚有一些“水份”未去除,各区县局应按市局对汇缴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前三个季度预征基础上,分析本单位不同经济性质、不同级次、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中的问题在汇算清缴阶段做好组织收入工作,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应退尽退。对直接影响收入的重大问题,在及时向市局反映的同时,要积极与本区县政府和财政部门勾通情况,提出建议妥善处理 四、积极宣传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在汇算中要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对外部的宣传辅导,要保证对纳税人汇算辅导面达到100%。在汇算前各局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并做到融会贯通。在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增强对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和优化服务工作,通过税务部门的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正确的履行纳税义务,按期正确的申报纳税。此外,各单位通过汇算工作对自身一年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情况做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应自觉纠正。 五、积极稳妥地开展扩大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工作。在去年汇算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今年我市约在500户集体企业中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要根据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去年试点经验,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税务机关优化服务,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加大税务检查力度等方面积极探索新征管模式。汇算清缴工作尚未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区县局也应根据征管改革总体方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研究征管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辅导并提高征营水平,为全市今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的全面推进创造条件。 六、汇算清缴期间要突出重点,严格审查。除按总局通知第三条要求进行以外,还要将税源重点户、私营企业(含纳入私营企业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列入重点审查对象,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费用项目如:企业的租赁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等项目,以及管理费、业务招待费、计税工资等项目要重点审查。此外,各局要对今年的汇算清缴企业进行复查。在汇算清缴期内复查出的问题不再进行处罚。汇算清缴结束后查出的问题依《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要对集体、私营“乙类”企业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了解,以确保“乙类”企业向“甲类”企业过渡措施的落实。 八、加强汇算清缴期的税源监控工作。为确保汇算清缴质量和收入任务完成,汇算期内除要求各局对申报、入库率两项指标均达到98%以上外,还要求各单位对收入进度要加强监控,对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要掌握清楚,对缓欠交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为及时了解问题,掌握汇算进度,市局将在汇缴期间,组织二至三次工作汇报,要求有数字及书面资料(汇报提纲及有关表格另行布置),各单位要按市局统一要求,安排好各阶段的工作。汇报日期大约安排在2月15日至3月底之间。 九、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统计报送工作。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仍按市局京地税企(95)575号第六条要求,分三方面认真进行情况反映,收入分析及主要工作做法的总结,今年按照总局的要求,还要对查出的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因此要求各局对本单位在汇缴期间查出的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每局上报5户),随同总结一同上报市局。 税源分析除按市局京地税企(1995)527号、575号规定要求分析外,还要加强对企业户数、利润总额、亏损总额、应纳所得额、应缴所得税、欠税、减免税、税负等主要指标情况变化及因素的分析。为了规范分析口径,除文字说明外,另外要求填报有关统计表格。(表式附后) 十、汇算清缴工作将按市局京地税企(95)527号文的规定进行考核、评比、表彰。 十一、汇算清激工作总结和税源报表要求于1997年5月10日以前报到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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