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 饲料加工企业 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二[1997]189号 1997-04-0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和《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所列,对恢复纳税和1997年底以前继续给予所得税减免的企业进行一次必要的清理,对恢复纳税的企业应尽快通知其恢复纳税,对1997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减免的企业,也应通知其继续减免税的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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