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8]50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电力工业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9-22
摘要:增值税征税办法。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发电厂、供电局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在征收增值税时,采取发、供电环节预征,省电力公司统一清算的办法。

  第十七条 工作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电力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税务机关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电力企业配合国税机关做好各项纳税工作,并向税务机关及时通报影响税收的重大变化情况和体制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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