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工作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电力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税务机关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电力企业配合国税机关做好各项纳税工作,并向税务机关及时通报影响税收的重大变化情况和体制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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