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国税发[2001]112号 2001-04-04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七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 一、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在我省系二级成员企业的,其预交所得税的办法为:1-3季度按成员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第4季度由成员企业根据各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自行调整。对季度预缴税额大于年终计算应交税额部分(依15%计算)由汇总缴纳企业按本《通知》第十条规定处理。 二、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在我省有二级、三级成员企业的,其预交所得税的办法为:三级企业1-3季度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二级企业按季度汇总三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三级企业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部分,由二级企业补缴;第4季度由二级成员企业根据二、三级成员企业各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报省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处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进行调整。对季度预缴税额大于年终计算应交税额部分(依15%计算)由汇总缴纳企业按本《通知》第十条规定处理。 三、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汇总企业的适用税率33%就地补缴入库。 对海南农垦总局及所属成员企业暂不实行本《通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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