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云地税三字[2003]4号 2003-05-09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11年4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第(三)、第(四)项废止。
我局《关于恢复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3〕3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向省局反映了贯彻《通知》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有的地、州、市提出要上收房产税减免权限和扩大地、州、市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并要求对减免税具体事宜再进一步予以明确。针对这些情况,为加强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政策的统一性,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权限问题 针对有的地、州、市提出的房产税减免权限上收和扩大地、州、市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金额的意见,根据减免税有关规定,各地要本着依法治税精神,按照税法归位原则,以税法为依据,将审批权限归位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上,决不允许越权越位。在中央和省还未正式修订之前,一律按统一规定执行。 二、加强和规范减免税管理工作 1、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加强减免税管理,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减免税管理办法,严格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困难减免报批工作,同时审批过程中要调查企业实际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坚持集体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减免税; 2、[条款废止]房产税困难减免,原则上应逐户审核和办理审批手续;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可按季度汇总报批; 3、[条款废止]企业申请困难减免和各地办理减免报批时,应填写和按《云南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JM001)执行审批。同时附省局云地税三字[2003]3号文件的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一份并逐级签章上报省局; 4、[条款废止]限额以上的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凡上报省局审批的,要求在上报申请报告的同时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一式四份(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一式五份)、《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报批汇总表》一份。 三、恢复办理减免税后,各地要认真分析减免税审批与分税种计划任务的关系,决不能因减免税而影响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在减免税问题上,要本着有利于当地财政收入平衡,有利于税收收入计划平衡,依靠当地政府做好减免税工作,并严格把关与收入计划挂钩。总体要求,要做到减免税与收入增收、清缴欠税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将减免税作为激励企业缴税的动力,从而消化欠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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