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6]18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出租加油站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10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出租加油站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6]184号      2006-08-10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出租加油站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保地税发[2006]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因此,高速公路服务区出租加油站取得的租赁收入应在加油站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