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出租加油站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6]184号 2006-08-10 保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出租加油站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保地税发[2006]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因此,高速公路服务区出租加油站取得的租赁收入应在加油站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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