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6]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20
摘要: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规定和批准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每天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七)对西安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新办的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八)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九)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和试点单位,执行国家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三、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十)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国家办的重点交响乐团、歌剧团、歌舞团、杂技团、京剧团、秦腔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站)、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4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十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二)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十三)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十四)贯彻执行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6]7号)精神,加快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十五)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6]17号),切实加大政府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大对基层特别是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业务经费和图书馆的购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正常运转。加大对“村村通”工程的支持力度,加快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继续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增加“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确保农村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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