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6]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20
摘要: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规定和批准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每天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文化经济政策,加强对文化产业的财税扶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大力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通过政策扶持、资产重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十七)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六、加强管理,抓好落实工作

  (十八)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上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各项经济政策。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宣传文化机构要按照中央和省上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的捐赠资金要专门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不得挤占、挪用甚至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等活动。对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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