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06]7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20
摘要: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规定和批准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每天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72号      2006-10-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精神和《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十一五”期间我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如下: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凡在我省境内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广告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规定和批准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每天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费,按投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和省级金库。缴入省级金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陕西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用于全省文化事业发展。省财政按各市实际入库数的30%返还各市,用于各市文化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由各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使用。

  二、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新华通讯社、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及其附属不可分离的光盘、软盘、磁带等信息载体出版环节的增值税,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文件精神实行先征后退。具体增值税退税由各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扶持重点出版物、图书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五)电子出版物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艺术)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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