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06]175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医药制造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24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医药制造业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效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减少税收流失,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医药制造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三章 申报征收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医药制造企业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具有抵扣性质的凭证一律实行“先审核、后申报抵扣”的办法。先审核,即税收管理员在纳税人纳税申报之前,对纳税人当期准备申报的扣税凭证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原材料验收合格单、入库单、仓库保管单、农产品收购付款凭证、大额应付账款确认书、农产品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关于该销售者的生产农产品资质、涉税情况证明等。后申报抵扣,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纳税人申报的由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之后的扣税凭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核比对。经过税收管理员审核、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审核比对无误的抵扣凭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收购农产品税金的抵扣管理:

  (一)医药制造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中药材时,应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机关凭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进行抵扣。

  (二)医药制造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3%的扣除率进行抵扣。

  (三)医药制造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以外的销售者(未办理税务登记)销售的农产品,则必须持该销售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按票上注明的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进行抵扣。

  第四章 税源监控

  第九条 原材料采购资金监控。医药制造企业收购农产品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到银行开立收购农产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企业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立“农产品收购”明细科目,单独反映农产品收购资金的支付情况;在“应付账款”科目下,设立“应付农产品收购款”二级科目,单独反映应付未付款的情况。

  第十条 原材料采购凭证监控:

  (一)医药制造企业采购原材料应按照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对取得(或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不得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二)医药制造企业收购农产品应使用《农产品收购付款凭证》(附件1),作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附列凭证,由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支付收购款项时填开。企业驻外采购员须携带《农产品收购付款凭证》,用于异地收购资金结算的凭据。

  (三)医药制造企业收购农产品应建立大额应付账款确认制度,对单次收购行为发生应付账款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购销双方须签订《大额应付账款确认书》(附件2)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原材料实物监控: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医药制造企业建立原材料总账、明细账等相关账册,规范使用“三单”(原材料验收合格单、入库单、仓库保管单)。

  (二)对收购农产品作为生产原材料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督促其对购进的农产品设置三级账:总账、原材料明细账和主要农业生产者供应农产品和企业驻外收购人员收购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销售者收购农产品分户账。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监控农产品原材料耗用情况,督促企业对收购、入库的农产品进行盘点,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盘点表。

  第十二条 半产品、产成品的实物监控:

  (一)以国家药监局批准的药品批号,分析、监控医药制造企业生产药品的批次和数量,并以产成品产量和产成品库存监控其销售量。

  (二)以原材料、半成品消耗监控产量。根据每一种药品的配方、投入产出比率,通过原材料、半成品消耗量、库存量之间关联分析,评估产品数量,并以产成品产量和产成品库存监控其销售量。

  (三)以包装物消耗确认产量。根据药品的接触性包装物、外包装物的标识、规格以及消耗量确认其药品产量,并以产成品产量和产成品库存监控其销售量。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医药制造企业的半成品、产成品的实物数量监控,督促企业如实记录半成品、产成品出入库记录,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盘点表。

  第十三条 产成品销售价格的监控。 通过比对企业销售产成品的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销售量,分析掌握产品销售价格的制定规律,进一步监控其是否如实申报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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