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纳税评估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医药制造业的生产经营规律,运用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方法,对企业涉税静态、动态信息与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全面审核、分析、判断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 医药制造业纳税评估工作,应按照总局、省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业务规程》的规定进行。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税源特点,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下医药制造业纳税评估指标及分析方法。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应税主营业务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预警值进行比较。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高于预警值,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低于预警值,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预警值的均可列入疑点范围。重点对纳税评估对象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检查验证。税负率高于预警值的,应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年末多缴税款或应抵未抵进项税,并评估分析产生原因。 (二)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 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农产品收购发票所列进项税额÷所有进项税额×100% 低于预警值属于正常;高于预警值,应分析企业生产能力是否增长或是否研发新产品,进而分析是否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问题。 (三)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该产品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该产成品成本×100% 低于预警值属于正常;高于预警值,应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账外销售问题、是否错误使用存货计价方法、是否人为调整产成品成本或应税所得额等问题。 (四)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存货周转率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和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分析的参考指标,分析存货周转情况,推测销售能力。如存货周转率加快,而应纳税税额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五)应收(付)账款变动率: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期末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期初应收(付)账款×100% 应收(付)账款变动率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和农产品收购进项比率分析的参考指标,应收(付)账款增减变动情况,判断其销售实现和可能发生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问题。如应收(付)账款变动率增高,而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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