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日常检查 第十六条 日常检查是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清理漏征漏管户、查阅纳税人发票账簿凭证、催报催缴、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办理情况;检查纳税人相关账簿、记账凭证的设置、保管等情况;检查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核算软件报送情况;检查银行账号登录及报告情况。 (二)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生产成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原材料”等存货账户以及资金账户、往来账户对转来隐瞒销售收入。 (三)检查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填开、保管等情况。对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检查: 1.审核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核实当期购进农产品品种、数量、单价等。 2.检查销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村委会证明,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及其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农产品生产资质进行实地调查的证明。 3.检查农产品供货商的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情况证明。 4.检查农产品大宗业务报验情况。 5.检查农产品销售的收款大户和异地收款人的真实性。 6.检查“三单一证”(原材料验收合格单、入库单、仓库保管单、农产品收购付款凭证)是否与平时所掌握的情况一致。 7.检查收购单位农产品收购资金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四)检查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在对医药制造企业进行税源管理时,应将日常检查、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纳税服务等项工作有机结合,有计划、按程序下户执行各项税源管理任务。 第七章 协作配合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医药制造业的特点,切实加强与工商、卫生、药品监督、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认真调查、掌握医药制造业的药品批号审批、药品配方、药品使用说明书、药品包装物印制及使用、药品经销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有关信息,依法确定纳税人计税依据,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医药制造业税收征管的信息交换,密切协作,形成征管合力。医药制造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季向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传递《大宗农产品收购情况统计表》(附件3),便于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源管理。农产品收购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供应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管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生产资质的实地核查工作,认真及时将核查情况传递给收购农产品的医药制造企业主管国税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农产品收购付款凭证 2.大额应付账款确认书 3.农产品大宗收购业务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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