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314号 2006-11-17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办法》的出台对于全市地税机关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公平税负,堵塞漏洞,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深刻理解掌握《办法》的新规定、新要求。 二、积极贯彻,抓好落实 各区县局在贯彻执行《办法》的同时,要注意结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268号)的具体规定,切实加强个体税收征管。 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来确定定期定额管理对象,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督促其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 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核定方式,加强对核定定额工作的调查研究,切实做到核定程序规范、方法科学,增强核定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推行计算机定税。各区县要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基本经营情况,合理确定适合本地区的定税参数及其核定标准 ,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从今年底开始,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运用个体定税软件系统自动生成核定税额,对核定的初步结果必须按《办法》的规定,以易于纳税人获知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必须长期公布,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各区县局应在2007年2月5日前,将贯彻《办法》的实施情况报市局。报送方式:FTP征管处目录下的“定期定额贯彻”文件夹(也可采取内网电子邮件方式)。要求报送材料中有具体做法、有数字、有分析、有建议,重点突出,内容翔实。各区县局在《办法》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 旭 人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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