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8]5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08
摘要: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见附件1)和“两个减负”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做出如下部署,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如有第1项目行为的扣完20分,并一律评定为D级;如有第2、3项目行为的,每项每次扣5分,直至扣完20分。

  (二)其他规定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2.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3.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4.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应该安装税控设备而拒不安装的,视为B级管理。

  5.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1)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3)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4)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5)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5.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1)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四、评定实施权限和具体审批程序

  (一)评定实施权限

  1.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具体组织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审批。A级纳税人由省局终审;B、C级纳税人由县(市、区)局终审,并报市州局备案;D级纳税人由市州局终审,并报省局备案。

  2.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系统内有两个征收单位共同管辖的,具体评定工作由其流转税的征收单位为主、另一征收单位配合共同计分评定,如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评定的,再由国税或地税属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权限进行评定。

  3.纯管户(即非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名单由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确认,各级国税局、地税局按照权限分别评定。

  4.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税局、地税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二)具体审批程序

  1.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的评定与审批。

  (1)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科(或分局、所)的评定。

  为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减轻纳税人负担,本次评定不再要求纳税人填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审批表》,改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科(所)直接打分和评定,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户审批表》(附件2)(国税系统可通过税收综合管理系统进行评定,同时传递纸质资料),并报送至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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