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的审批。 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对各自税源管理科(所)报送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户审批表》进行审查(国税系统应根据相关纸质资料在税收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就A、D级纳税人名单达成一致意见后,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附《A(或D)级纳税人汇总审批表》(附件3)等其他有关资料报各自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审批;根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B、C级纳税人名单,填写《B(或C)级纳税人备案花名册》(附件4)报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2.市州国税局、地税局的审批 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要对A、D级纳税人进行严格把关(国税机关应在税收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信息系统中逐户核对)。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根据达成一致意见的A级纳税人名单,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附《A级纳税人汇总审批表》(附件3)呈报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达成一致意见的D级纳税人名单,将《D级纳税人汇总审批表》(附件3)反馈给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 3.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审批 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呈报上来的A级纳税人进行认真审核,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最终确定A级纳税人具体名单,并将《A级纳税人汇总审批表》(附件3)反馈给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 五、评定结果的公示 A级纳税人名单由各级税务机关分别进行公示:省国税局、地税局可通过各自网站进行公示,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各自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A级纳税人名单公示时间为2008年10月10日以前。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科(或分局、所)受理,并依原审批程序进行复核和确定级次,原则上各级复核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六、评定结果的公布和送达 (一)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审批的A级信用等级纳税人,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向社会公布,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共同授牌。 (二)对评定为B、C、D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所辖县(市、区)国税局向B、C、D级纳税人分别送达《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附件5)或《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附件6),并送同级地税局备份;若为纯管户,则由地税局送达。 (三)各所辖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在A、B、C、D级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注明其纳税信用等级,并加盖印章(具体样式见附件7)。 (四)评定结果公布后,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应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统计表》(附件8),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地税局。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精诚团结,多沟通、多协调,严格按照总局、省局文件精神进行审批和评定,特别要加强市(州)级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对各地有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等情况,省局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全省通报。 (二)各级税务机关上报资料需按照统一格式准确填写,按期报送,不允许涂改,同时加盖国税局、地税局印章。 1.附件2、附件3所列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务必按照工商登记证上所列全称填写;若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局、地税局数据不一致,务必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编制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规定编码要求,遵循谁错误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修改。 2.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呈报的《A级纳税人汇总表》中纳税人名称、序号必须一致,并严格按表中要求认真填写。 3.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须在2008年7月30日前,将附件2、附件3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分别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 (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包括评定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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