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国税发[2008]50号 2008-04-08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见附件1)和“两个减负”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做出如下部署,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均应成立由征管牵头,税政、法规、稽查、计统等部门组成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管理工作。在县(市、区)国税、地税机关(包括直属局、涉外分局等,以下同)分别进行初次评定的基础上,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共同评定。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共同做好评定工作,各级应成立由国税局、地税局主管领导和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做好共同评定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本次评定工作由国税机关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应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组织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省评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评定期 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对纳税人2006-2007年度(税款所属年度)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实施动态管理的除外。 (三)评定时间 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的评定(或初次评定)时间为5月至6月;市(州)国税局、地税局评定时间为7月;省国税局、地税局的评定时间为8月至10月。 二、评定管理范围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但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或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三、评定的内容与计分标准 (一)评定工作以总局规定的具体指标为内容,对纳税人前两个年度(税款所属年度)的情况进行计分评定,各指标累计值为100分。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各自按100分进行计分,当纳税人的得分在国税局、地税局评定不一致时,按照从低原则确定。各项内容的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税务登记情况(15分) (1)开业登记2分; (2)扣缴税款登记2分; (3)税务变更登记2分; (4)登记证件使用2分; (5)年检和换证2分; (6)银行帐号报告2分; (7)纳税人认定情况(含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年审等)3分。 上述7个项目中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扣完违反项目分值,如开业登记未办,则应扣完整个项目的分值。 2.纳税申报情况(25分) (1)按期纳税申报率8分;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8分;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2分;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2分;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5分。 上述5个项目中,前4个项目以该相对值乘以项目分值得分,扣分以扣完本项目分值为止;第5个项目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目分值。 3.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分;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5分;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5分;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3分。 上述4个项目中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扣完违反项目分值。 4.税款缴纳情况(25分)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10分; (2)欠缴税款情况10分;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5分。 上述3个项目中第1、3项以该相对值乘以项目分值得分,直至扣完本项目分值;第2项如纳税人当期(各税种法定缴纳期)新发生的欠税(包括所有税种)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扣完本项目分值,并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如当期新发生的欠税(包括所有税种)5万元以下的,按欠缴税额占应纳税额比率乘以项目分值进行扣分,直至扣完本项目分值,但不具备评定为A级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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