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行业分包工程业务代开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63号 2008-04-21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分包工程业务营业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分包工程业务代开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分包人工程款已经被扣缴营业税的情况下,代开发票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总承包人已经履行扣缴义务的,分包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应再重复缴纳营业税。 (二)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加盖纳税人公章原章的复印件。 2.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3.总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项目款项的付款凭证(包括收据和银行转帐凭证等,复印件须加盖纳税人公章原章)。 (三)主管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内容一致,并且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确属本单位开具,内容无误,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上注明“已开票”字样退还纳税人,将其复印件和第2、3项资料一并留档,给予开具相应的建筑业发票。 二、分包人不能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无法证明其工程款已经被扣缴营业税的,代开发票的处理: (一)分包人不能提供扣缴营业税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无法证明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已经由总包人扣缴的,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开具相应的发票,并在完税凭证和发票上同时进行已开票的“双注”,在完税凭证的“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 (二)分包人已经自行缴纳税款的,应将加盖印章的完税凭证复印件送交总承包人备案。总承包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将该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总包人在履行扣缴义务时不再代扣代缴该部分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三)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原件(开票员审核、“双注”完毕后交回纳税人); 2.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3.总承包人同意付款的书面证明,证明的内容应包括总承包人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地点、同意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的时间和金额等。 三、总承包人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含扣缴)该工程项目营业税;分包人需要代开发票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同一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其他地税机关不得为纳税人开具本辖区之外工程项目建筑业发票。 四、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对本辖区建筑工程建立工程项目台帐(见附件),进行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的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对工程项目的税收征收实行全程监控管理。 本通知从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反馈。 附件:《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台帐》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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