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6号 2009-02-0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