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地税地[2010]28号 2010-02-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一条“各区、县建委”修改为“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第二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各区税务局”;附件中主送机关修改为“税务局:”
为了做好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契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购房人能够顺利取得房屋产权证,现将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依据《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在为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购房人单方办理房屋登记前,应及时向本区、县地方税务局出具《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凭《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为购房人办理缴纳契税手续。 三、购房人在办理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缴纳手续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购房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的,应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预售备案房屋,提交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未预售备案或申请人与备案的购房人不一致的,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备案的购房人已故的,提交继承公证书; (三)交齐合同约定房价款的购房发票或收据; (四)房屋登记表; (五)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证明函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