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餐补助财税处理方法

来源:税屋 作者:黎汝冰 人气: 时间:2010-12-06
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快速发展和进步,职工因工作的需要,总会发生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情况,企业会因此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是指企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

  随着现代社会快速发展和进步,职工因工作的需要,总会发生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情况,企业会因此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误餐补助。误餐补助是指企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或企业以误餐补助的名义按月发放给职工的补贴。误餐补助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但由于误餐补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很多财会人员没有分清两者的区别,这样可能会形成错误的账务处理和纳税风险。为了使大家厘清两者的区别,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本文将误餐补助涉及的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处理归纳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误餐补助会计的处理
  现行的法规对误餐补助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并没有明确处理规定,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其具有工资性质,应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科目中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通过以上文件规定,可见企业给职工发放误餐补助,实际是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并不是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不符合职工福利费中的相关规定,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都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企业要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误餐补助确认为负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是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误餐补助,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是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误餐补助,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是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误餐补助,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情况处理,如是生产部门人员的误餐补助,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误餐补助,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误餐补助,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误餐补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误餐补助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且要符合以下原则:
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六是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而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项目管理。
凡是企业因职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职工已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而支付给职工的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可见误餐补助完全符合以上规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管理,而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纳税管理。但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应予资本化的工资薪金支出即使当年实际发放给职工,也不能作为实际支出的当年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而是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分年度以折旧、摊销等形式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

  误餐补助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也就是说,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一些企业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或借此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该并入职工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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